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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处罚案卷公示信息

时间:2021-07-02 作者:佚名 来源: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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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丹渔罚【2021】1001号

  王刚辽丹渔运25036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20000

  2021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43/20215/672cf3025399742b1a047c8dc6b1e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