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时间:2021-07-02
作者:佚名
来源: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 案卷编号 | 单位名称 | 案由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没收货值 | 结案日期 |
1 | 丹农(农药)罚〔2021〕1号 | 东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佳丰加盟连锁店 | 经营假农药案 | 违反条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 5000 | 0 | 2021.5.6 |
2 | 丹农(兽药)罚〔2021〕1号 | 东港市马家店镇力哥兽药经营门市部(经营者:王建力) | 经营劣兽药案 | 违反条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2400 | 915 | 2021.5.6 |
3 | 丹农(动监)罚〔2021〕1号 | 丹东市振兴区老兵羊汤店(经营者:孙华)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羊)案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丹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经检疫合格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罚款”之规定。 | 5600 | | 2021.4.26 |
原文链接:http://ddsnyncj.dandong.gov.cn/html/43/20215/ebeb300882677f350ea818c8f333f5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