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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农(动监)罚〔2023〕3号

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郴农(动监)罚〔2023〕3号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郴农(动监)罚〔2023〕3号 崔太光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崔太光
8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崔太光在郴州市七鑫家禽产品批发市场收购死因不明的鸡32羽、鸭5羽,用作生猪饲料喂猪。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j.czs.gov.cn/xxgk/11705/60474/content_369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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