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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1年5月6日-5月12日)

时间:2021-07-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梧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对象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1梧农(种子)罚〔2021〕2号陈专经营假种子案陈专452502********9171 经营假种子,违法所得821元,涉案货值金额2291元。1.没收假种子“金稻688”32包、“野桂香1号”38包和重量约1斤已拆装的1包;
     2.没收违法所得821元;
     3.并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第4项。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30日
    
2梧农(种子)罚〔2021〕3号梁金丽经营假种子案梁金丽452502********6369经营假种子,违法所得170元,涉案货值金额3310元。1.没收“铁杆蓝宝石”水稻种子8包、“百香139”   水稻种子43包和“贵妃占”水稻种子106包;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3.并处罚款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序号第4项。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30日
    
3梧农(防疫)罚〔2020〕4号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一案谢君仪452423********1412当事人未经兽医执业注册,自2020年9月12日—10月18日,在梧州市龙圩区街坊小宠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
     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八十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gggs/t8842964.shtml